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一、被公安局拘留有案底吗
被公安局拘留没有案底。被公安局行政拘留,属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在处罚机关留有违法记录,但不记入个人档案,不会留下案底。案底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派出所拘留人一般关在什么地方
派派出所就没有关押犯罪嫌疑的人权利的,关押犯罪嫌疑的人地方只有拘留所或者是在看守所。
刑事拘留又称先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他法律规定
拘留权属于公安机关,不属于警察个人。
拘留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办案警察和派出所没有拘留权。只有县级以上公安局才有拘留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上要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公安局负责人(公安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的签字。
警察个人无权决定拘留任何公民。
其他政府机关也无权拘留任何公民。
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说检察院、法院用不到,因此检察院和法院也没有拘留权。特殊情况下,检察院、法院认为必要采取拘留时,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行使居留权。
刑事拘留的对象必须的罪该逮捕的人。
拘留是为逮捕做准备的,对轻微犯罪不够逮捕条件的现行犯和嫌疑人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不构成犯罪的违法人员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对证人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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