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补足非货币出资差额的责任。即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股东补足差额;
2、违约赔偿责任。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对未在出资本息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按《公司法》规定,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股东出资不足的,都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充出资、承当违约责任等。
对债权人而言,根据公司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要是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瑕疵出资”股东、发起人、董事及高管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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