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保释制度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一项普遍的权利,这与英国自由主义的历史传统和抗辩式的诉讼模式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笔者认为,其赖以产生、形成与发展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法中的人身自由权和无罪推定原则。
(一)人身自由权是保释制度的宪政基础
人权是西方社会的一项宪法权利,人身自由是西方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人生来是自由的,这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德国哲学家康-德说:"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既生来就有的自由权。"英国思想家洛-克在谈到自由时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自然法上的自由观念,深深的影响着西方社会。他们认为,任何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只有保障一个人的自由权,才能实现其他权利。并且自然法上的自由权观念,奠定了现代法治国家理念。公民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公民自由作为一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固有的,而非国家恩赐的,国家权力必须尊重、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否则国家权力就是非法的。从这一角度出发,法治国家的公民除被依法判决有罪予以羁押外,在任何场合下都是自由的,包括在刑事诉讼中。因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从自然法理论讲上享有自由权,这是其享有的基本人权。保释权的设立就成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之应有之义。正如英国LUTON大学的JOHNPITTS教授所说,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基于这一理念,英国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从理论上说无论什么性质的犯罪都可以适用保释。保释权所保证的刑事诉讼中的自由,不但仅仅保证了从自然法上所讲的人的最低层次的自由--人身自由,而且通过保证人身自由,可以更好的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如辩护权、公正审判权等。可见保释权的设立,是保证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必然宪政要求。
(二)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释制度的诉讼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中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基石。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司法官员必须遵守对被告人或任何人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当将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审判的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犯人看待,应当给予其无罪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与追诉者展开程序上的对抗和辩论。这就要求国家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应尽量避免剥夺这个人的自由,即不能对其采取羁押措施。保释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促进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与一般公民同样的自由权。概括而言,一方面,保释制度是无罪推定的必然结果,保释制度保障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导致了保释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是保释制度得以存在的诉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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