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时间:2023-08-12 08:23:19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照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消的,当事人对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有什么

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

1、房屋买卖纠纷,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纠纷,包括所有权、份额、变更、分析、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纠纷,包括租赁、租金、强有、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让等;

4、其他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和与相邻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

5、房屋维修纠纷包括房屋维修项目和安全检查鉴定、各项工程费用承担等。

不能仲裁的有:

1、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理的房地产纠纷;

2、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分析、赠与;

3、房地产纠纷涉及政策执行;

4、行政机关依法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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