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盗窃案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3-05-31 20:40:22 2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盗窃、凶器盗窃、扒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数额巨大作为唯一的构成要件。只要是入室盗窃,无论是否盗窃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室盗窃”。如果涉嫌盗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法律修改前后的主要变化(一)盗窃罪死刑被废除。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刑法规定金融机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的最高刑罚为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这一规定,即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无论如何都是无期徒刑。(2)将盗窃罪描述为五个案件,更具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将原盗窃数额巨大、重复盗窃的两类犯罪表述为五种情形: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是重复盗窃;三是入室盗窃;四是携带凶器盗窃;五是扒窃。对犯罪的描述更为具体和可操作。二是对修改后的五起盗窃案件的理解和适用。这是刑法对盗窃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根据现行规定,山东省个人盗窃价值1000元以上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也是盗窃数额追诉的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以上标准均为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接近巨额的起点。以破坏性手段造成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丧偶人、老年人财产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大数额起点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规定数额的80%以上。虽然已经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有犯罪、退赃还赔、自愿犯罪、被胁迫犯罪等轻微案件,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巨额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定罪处罚。(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该是一年内三次以上,包括三次。

这一规定主要是指盗窃次数超过三次,且累计数额仍小于较大数额的人。如果重复盗窃的数额在追溯期内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地点等因素,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认定。如果行为人基于同一犯罪意图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如在一次犯罪中连续对一栋住宅楼内的多户实施盗窃,一般应认定为犯罪。(3)入室行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无论盗窃次数、价值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入室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房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盗窃罪的危害性,为加强对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刑法进行了修改。

对刑法修正案(八)中“入室盗窃”的理解和把握,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室盗窃”是指盗窃进入他人相对隔离的住所的行为,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帐篷、渔民的渔船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出租的房屋作为居住场所等,在认定“入室盗窃”时,应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指的是住宅,它的特点有两个方面: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和相对与世隔绝。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一般来说,宿舍、酒店、临时施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具体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营业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店,营业时间内不认定为“户”,非营业时间可根据情况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违法性。进入他人住所的目的是盗窃。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室内,但如果行为人不是以实施盗窃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而是临时打算在室内实施盗窃,则不属于“入室盗窃”。盗窃(4)用致命武器盗窃。用凶器盗窃的所谓“凶器”应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工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应当由规定的部门在办案实践中予以认定。另一种是准备盗窃,这是不受国家控制的,如棍棒等。

携带致命武器的目的是非法的,必须以盗窃拒捕为目的。否则,如果只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方便实施盗窃,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就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工具,不应视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发现携带该仪器不是为了盗窃,不应视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盗窃中,向被害人展示凶器,或者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方式藏匿赃物、拒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5)扒窃。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属于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扒窃属于列举形式的盗窃罪之一。这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实施扒窃行为,无论偷了多少财物,都构成犯罪。识别扒窃行为,要把握两个特征:一是区位特征,即区位是车站、码头、广场、集市等公共场所或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口袋里的钱包和手机,以及随身携带和伸手可及的财物,如餐桌上的手机和挂在椅背上衣服里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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