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孩乘货拉拉跳车身亡,过失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时间:2023-03-01 17:11:32 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月6日晚,其23岁的姐姐小娜(化名)因搬家需要,预约了货拉拉的一辆面包车,行程从长沙市岳麓区天一美庭到岳麓区梅溪湖步步高公寓。

当晚9点17分,小娜上了货拉拉司机周某的车,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根据家属提供的小娜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当晚9点24分,她还在工作群与同事发消息互动,看不出有情绪异常。

当晚9点30分,车子开到长沙市岳麓区曲苑路时,司机周某拨打了120和110,称小娜因为面包车三次偏航,在途径曲苑路时跳车了,120赶到现场时,小娜已昏迷不醒,被紧急送到湖南航天医院抢救。

2月7日,小娜接受了两次手术,术后被送入重症监护室,要靠有创呼吸机维持呼吸。

一、过失致人死亡怎么量刑

1、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二者有相似之处:部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人希望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为人在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因为他认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在明知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行为人没有考虑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3、正确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应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应当根据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否预见、应否预见,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4、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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