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强,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如亲人,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要财物;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三)遵守合同条款,不无故违约,不无故要求换户或不辞而别。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变更服务地址、服务工种等,无论何种原因家政服务人员均应先行告知经营者,不要擅自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安排的工作任务。对不会使用的器具,未经经营者指导和消费者允许不要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使用其通讯工具和电脑等设备。
(五)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要与异性成、青年人同居一室;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停留或食宿;不擅自外出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要征得消费者同意;要注意防火、防盗。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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