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丧葬应该怎样形成债务债权关系?
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可以形成债务债权关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二、个人债务怎么清偿?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可以形成债务债权关系,个人在进行债务清偿时,优先债权作为第一清偿顺序,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务,属于优先债权,享有优先债权的人被称为优先权人。普通债权作为第二清偿顺序,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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