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不赔偿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是: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
撞车后未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两车相撞后,事故双方接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拒赔理由为事故双方没有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因此也就没有事故认定。日前,事故一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应作出赔付。
庭审中,原告相某诉称,2008年1月28日,他驾驶父亲的轿车与范某的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相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此后相某便开始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
2008年2月13日,相某却接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相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交管部门报警,因此没有事故认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其后,事故另一方的范某将相某父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该院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判定范某及相某父子应当各自承担两辆车总修复费用的50%,即29000余元;各自承担车辆贬值额的50%,即1750元。并告知双方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所以,相某此次才将保险公司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合计3万余元。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宜。今年5月,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相某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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