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长沙市为例:
1、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被电子警察记录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长沙市内的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凡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不限次数);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大队任意一个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2、单台机动车长沙市内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在10次以上或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上的;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交警支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
3、单台机动车有外地市(外地市指长沙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长沙的三县(区)一市)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大队任意一个大队异地交通违法处罚窗口接受处理,长沙三县(区)一市的记录在邮政代缴交通违法罚款窗口办理或到当地接受处理;
4、单台机动车有外地市(外地市指长沙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长沙的三县(区)一市)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上的;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全文6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