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则: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性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当然包括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她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
一、单方起诉离婚的程序
(一)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1、起草民事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和部分证据。
(二)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辩状: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3、庭审前准备: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4、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保全: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三)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产生两个结果:
1、经调解和好
2、经调解协议离婚
(四)调解不成法庭审理:
1、安排开庭时间
2、通知到庭诉讼
3、开庭审理
(五)根据庭审情况判决: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全文9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