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哪些原则?
时间:2023-08-01 20:21:57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需要准守的原则分别有:

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的原则;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定其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如下情形: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现实生活之中,民事主体之间签署买卖合同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合同签署之后,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会违反合同的约定,而违约情形发生之后,任意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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