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立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有权立案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对军内刑事案件有立案权的军队保卫部门和对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有立案权的监狱。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1、立案材料的来源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或获得的材料。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分子的自首
2、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即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应当立案。
(三)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立安阶段中,对自己发现的犯罪和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进行接受、审查和处理的过程应遵守的次序和形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全文7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