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义务人所提供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纳税担保书》(主表)3份;
2、《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4、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文书当场受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政策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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