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与侵占有何区别?
时间:2023-04-28 20:51:22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信用卡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以第196条的方式使用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是信用卡诈骗,其中包括受托保管和捡拾的他人信用卡。因刑法专门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就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过去,曾有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盗窃罪的说法,理由是对机器不能构成欺骗。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出:捡拾到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是信用卡诈骗罪,这意味着确认无论对机器还是对人冒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相同,都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当然,若使用盗窃、抢劫、抢夺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而后冒用的,直接根据取得方式定盗窃、抢劫、抢夺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所谓“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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