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法院是否还受理?
时间:2023-07-07 17:15:11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是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个期间,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再享有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只是胜诉权,程序上的诉权还是存在的,因此是可以起诉的;起诉后也不一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现在法律规定法院是不可以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那的主张就有可能得到支持。而如果对方已诉讼时效抗辩的话,的胜诉权就有可能丧失了。

我的诉讼时效丧失了吗?

解答:《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两年,时效的起算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了法律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作为借款合同来说,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在二十年内,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认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个时候就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例如:王某于1985年向张某借款5000元,未有约定还款时间,张某直到2004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2003年1月向王某要款未果,现要求还款。则此适用20年时效的规定,但自2003年1月,张某向王某催要未果时,权利便受到了侵害,则自2003年1月起便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张某是于2004年1月才起诉,且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若张某于1988年向王某催要借款被拒绝时,其直到2004年才起诉,中间没有索要的中断事由,则此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自1988年起因张某已知权利受到侵害,便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了。而张某若在王某借款后一直没有索要,直到第20年整的这一天才提起诉讼进行索要,则此时效期间仍没有超过。由此,说明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是多变的,其适用的基础是权利客观受到侵害时起的20年内,权利人始终处于不知或不应知受到侵害的状态,而在20年内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才予以保护;而若此20年内的一天权利人知道了权利受侵的事实,则转为适用2年或特殊时效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了,这时还需要同时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的规定。就你的案件来说,你方以对方没有支付利息为由起诉,那么就应当以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再适用二十年而是两年,因此,法院以认为该案件过诉讼时效是合理的。现在唯一的希望是二审的时候只要对方还钱,其他的都不再说明,但由于已经有了一审,估计胜诉的机会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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