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和披头士乐队关于苹果标识和名称的争斗上演了“连续剧”。其战斗最早要追溯的1978年,那时披头士创办的音乐出版公司“苹果公司”指控苹果公司商标侵权,后来苹果公司赔偿了8万美元,并承诺永不进军音乐业务,才了结了官司。但是,这一承诺显然在岁月的流逝中,被抛到了脑后。
1991年,当苹果公司的Mac开始内置MIDI软件时,双方在法庭再次短兵相接。随后达成第二次和解,苹果公司支付2650万美元,从而获得了计算机领域及软件相关产品中使用苹果商标的权利。
当iTnes服务涉足音乐市场时,双方的第三次交战也开始了,这一次和解进一步定义了两家公司使用苹果名称和图像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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