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疫苗造假行为的,根据情节不同,量刑不同:1、情节一般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同时处以罚金;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又或者是有其他严重情节,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3、如果行为人的造假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又或者是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又或者是死刑,同时处以罚金又或者是没收财产。
团伙制造假冒狂犬病疫苗致病人死亡!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至12月间,申XX分别从单某等人处购得假冒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血白蛋白和假冒福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以15元-25元/瓶的价格销售给赵XX;申XX还伙同其女婿刘X(另案处理)在家中加工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40份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赵XX在明知所购得的是假药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销售给高X。这些假药给受害群众的身体造成极大危害,个别患者甚至因此丧命。因案情重大,该案入围江苏省十大假药案,并被公安部督办。
法院审判:
案件审理中,南通中院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和省药品检验所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检验,涉案人血白蛋白未检出蛋白质,涉案用假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病病毒抗原。南通中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申XX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赵X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高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佘XX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赵XX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为期半年多的审理,省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理解读:
据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该案之所以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原因在于该案没有把被告人供述当作唯一的定罪依据,而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作出有效判断,并依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并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最后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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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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