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仲裁方式之下,仲裁机构的含义实际上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机构,即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也有称为仲裁院或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或办公室)。
谈到仲裁机构的管理或者定性定位问题的时候,对以上三种机构必须区分对待,不能也无法笼统地谈论和争论。这也是我们讨论问题和防止问题混淆或扩大化的又一前提。
从三种不同性质的机构设置来看,首先,仲裁庭这一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没有争议的。其次,仲裁委员会本身的人员组成、法律地位、运作机制等也是比较清楚,没有太多争论和分歧的余地。而问题和分歧主要出在了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分配制度方面。这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所在。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所谓仲裁机构管理方面的分歧或争论,实际上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人、财、物的管理定位问题。因此,这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仲裁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不能笼统地说是仲裁机构的定性问题,而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机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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