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一、认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以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为特征,但两者的构成特征是不同的:(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他人,因而致人死亡,而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2)本罪以致人死亡为客观要素;而后罪以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要素。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致人死亡后果的,应以后罪论处,对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作为该罪量刑的情节,不必实行数罪并罚。这里所指造成致人死亡后果,即本罪所指
致人死亡的各种情形。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都与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杀、接受怪异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疗方法等而导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唆使信徒杀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杀的意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破坏法律实施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制度法。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发起成立会道门﹑邪教组织和迷信团体;2﹑行为人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团体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3﹑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混乱;4﹑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法。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迷信活动而故意为之,并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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