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取他人失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3-07-24 15:55:27 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捡到卡取走钱犯法,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及时将钱款归还失主,取得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捡到他人存折将钱取走是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市民杨某东在2014年元月15日在该县广场休息时,捡到一本邮政储蓄的活期存折,这本活期存折上有21000元存款。杨某东捡到存折后,到邮政储蓄所将21000元存款全部取走。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律师说法: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相区别的关键。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诈骗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

被告人杨某东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保管者银行使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相信被告人杨某东就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使被告人杨某东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东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21000元现金时,都不是被告人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杨某东捡到他人存折将存款取走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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