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和对其适用减刑是不一样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只限于主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减轻处罚和减刑的区别有哪些?
减轻处罚和减刑的区别是:对象不同,减轻处罚是对未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是对已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不同,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刑则是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减刑。减轻处罚和减刑的幅度也不同。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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