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第二次起诉仍拒绝离婚,该怎么办?
时间:2023-08-23 20:20:09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如果被告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坚决不离,则表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因此,如果被告不愿意离婚,需要考虑是否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离,那么表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已经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一方最好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

被告坚决不离,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导致离婚。那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的;

5. 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未再同居的。

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证据,则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如果当事人想要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结论:根据民法典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离且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则人民法院通常会判决离婚。而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则需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或办理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未再同居等。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便顺利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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