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的期限是否有特殊要求
时间:2023-05-08 09:33:47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押属于物权范畴,无期限。质押自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届满或者担保债权消灭的,解除质押担保,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物。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以自己的动产或者法定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第三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动产或者法定权利凭证作为担保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而交由债权人占有的质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依法处分质押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和费用。

目前,对权利质押有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单、国债、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银行存单必须是办理贷款银行的存单,银行承诺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办理贷款银行发行并兑现的国债。

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是指出质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债务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和其他附带债权。

利息是指质押物实现时,主债权已清偿的全部利息。利益可以依法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过多的利益不能违反法律,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或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当赔偿的数额。保持质押的成本,是指质权人在保持质押期间发生的成本。例如,质押物的必要维持费用、将动物用作动物产量质押物时饲养动物的饲料费用等。实现质押的成本是指实现质押所需的全部成本。如质押估值成本、质押拍卖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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