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责任承担顺序,但是如果保险范围不足以覆盖所有损失,则机动车使用人将承担剩余责任。但是,如果登记车主有过错,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饮酒等情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这两者将首先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保险范围不足以覆盖所有损失,那么原则上机动车使用人将承担剩余责任。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末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
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登记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机动车使用人、登记车主有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使用人、登记车主无法确定,则由机动车使用人的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与登记车主在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机动车使用人、登记车主有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如果机动车使用人、登记车主无法确定,则由机动车使用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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