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离婚诉讼:判决原则与影响
时间:2023-08-13 14:44:57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在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办法让法院判离: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一般判决准予离婚;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判决不准离婚。

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一直不出庭怎么办

第三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法律上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不出庭可能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官无法通过庭审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确已破裂。

可能仍然不会判决离婚,因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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