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中的赠与,透过现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
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
因此,“买一赠一”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与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负赔偿责任。
“买一赠一”增值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度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具体增值税处理方法:
1.商品和赠品回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赠品不视同捐赠不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00计算。
2.只开具商品发票,赠品没有一起开具,赠品要视同捐赠要缴纳增值税。此时按照110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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