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当包括三个方面:有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质押合同债权的约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第一,有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对于有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即除了债权的主债权外,还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费用和实现质押的成本。质权人可以优先支付主债权和上述各项费用。质押债权的数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质权人应当在质权实现后返还出质人;数额不足的,质权人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进行选择。第二,质押合同债权的约束力。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侵害出质债权行为的制约。合同债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解除或者放弃出质债权;出质人不得对出质债权主张抵销;出质债权的内容不得因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降低利率而改变,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未经质权人许可的除外。限制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害质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放宽对出质人的限制。(2)出质人催告第三债务人的义务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不得单独向第三债务人追偿,但这极易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因此,为了扩大诉讼时效,维护质押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的特殊性,出质人应当及时督促第三债务人出质。如上所述,第三债务人是质押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为:
1)对第三债务人履行偿债义务的约束。共同向出质人、质权人清偿,或者经出质人、质权人同意另行清偿。第三债务人收到出质通知或者承诺出质后,向出质人取得债权的,不得主张以债权抵销出质债权。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收到出质通知或者对出质事项作出承诺前取得的,未通知质权人的,不得抵销;但是,已明确通知质权人的,可以认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限制,第三债务人可以请求抵销。后果由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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