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犯罪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秩序。这里提到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特别是指国家机关和人民组织的工作秩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导致无法进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造成严重损失;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只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只能在主观方面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试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件,给机关、单位和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借此机会发泄不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规定
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一般要对首要分子判处3-7年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社会秩序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起主要作用的人。
但应注意的是,教唆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可能属于积极参加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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