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是利好还是利空
时间:2023-06-06 16:54:49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

二、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利好还是利空

1、股权质押视具体的情况分析,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该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资金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2、股权质押可能利好的方面

(1)质押公司股票之前,银行要对被质押的股票进行审计评估,包括财报、实地考察、市场调查了解。还包括股票的机构持股情况、投资者的反映情况,股票在市场的运行、波动等情况;对股票波动大,尤其是可能向下的股票,都要进行充分的估计,以确定质押标的的安全性,降低银行放贷风险。最后得到认可,才能确定质押贷款给公司。这无疑是银行为投资者做了一次目前股票价值的重要鉴定——银行放贷,他们的审核应该比目前新股发行还慎重其事。

(2)质押后,市场大幅减少了流通盘,有利于市场减负,增加活跃度。例如大股东质押了5300万股。目前市场最多只有25604万股可流通盘,其中还包括被大股东持有的5916万股。因此目前实际流通盘仅19668万股,减持有利于机构少动用资金去运作。

(3)公司大股东发出看好目前股价、希望机构进来的信息,控股股东融资,不但没有用减持的方法,还公开锁定了大量的股票交给银行。

(4)目前市场上已经开始有很多股东采取质押融资的办法去打新股,这种方法三全其美。既可以盘活资金不喜欢轻易抛售自己认为低估值股票,又可以实现再投资收益,也不会再轻易减持套现了。

三、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如下:《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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