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投资购买房屋和汽车时,债权人被写为股东而不是出资单位;2。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列示于帐簿上。在成本中,公司支出与股东个人消费混合,不能明确划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为股东从公司分红,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支付的福利费,并在年末保留账面余额。
5。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未取得工会组织出具的专项文件;
6。固定资产折旧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有的企业跨纳税年度补足折旧(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成本不能跨期拨付);生产企业在计算产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未在会计凭证上附上材料、人工和费用清单,因此,没有计算依据;员工以现金支付时,没有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无法与劳动合同和社保清单有效挂钩。10。开办费在取得收入当年全部计入当期成本,不作纳税调整。11。期间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任意计提;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不作纳税调整。13。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暂估入库,相关进项税额也暂估。如果材料在本年度消耗,则会影响本年度的销售成本;
14。员工可凭定额发票报销,也可凭过期发票、流水号发票或税款限额(如餐券等)报销。这些费用不能税前支付。
15。应付账款已记账多年,三年以上未收回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作纳税调整的;
以上4-15项均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有关,在税务稽查中会带来纳税、罚款、滞纳金等风险。增值税会计核算不规范,产品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栏目核算,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混乱,给税务稽查中应纳税额的核定带来困难;根据增值税条例,货物(产品)发出后有纳税义务(无论是否开具发票)。
17。研发部收取原材料和非正常损耗的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不转出;
19。出售废旧物资,不计提和缴纳增值税;
20。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对外捐赠不分为两项业务: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对外捐赠。
上述16-20项均涉及因企业增值税未计算销项税额而在税务稽查中存在的纳税、罚款、滞纳金风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调出进项税额和其他增值税核算。
21。公司组织员工出差,直接作为公司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印花税(如资本印花税、运输印花税、租赁印花税、购销合同印花税等)的申报,印花税征管的特点是轻税重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