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商标侵权,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将变更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7。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侵权构成要件下列四项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即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者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商标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权利人尽力提供证据,侵权人主要占有与侵权有关的图书资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图书资料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帐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注册商标使用费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500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责令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不予赔偿;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上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不予赔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假冒注册商标外,不得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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