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权利是什么
时间:2023-03-31 16:12:49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一、拍卖委托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指示拍卖活动进行。由于拍卖基于出卖人的委托,拍卖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拍卖活动,因而拍卖人有权指示拍卖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行拍卖。委托人的指示可以在委托关系成立时明确表示,也可以在委托关系成立后另行授予。如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担拍卖后果,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

例如,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将拍卖进行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拍卖人未及时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拍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确定拍卖品底价。委托人之所以以委托拍卖的方式转让标的物,是为了实现该物品的更大价值,如果不能实现其更大价值,他只需将标的物拿到委托商店托卖即可,何必将其送去拍卖呢。为此,法律为保证委托人实现拍卖物品更大价值的权利,允许委托人在拍卖前确定一个自己认为是最低的价格作为底价,低于此价格时停止拍卖。《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底价为拍卖的最低价格,委托人确定有底价的,拍卖人必须在此价格以上拍卖成交,低于此价格拍卖不得继续,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物品,如拍卖人在底价以下成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承担。

3、取得拍卖价款。出卖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将拍卖物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以充分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拍卖人进行拍卖活动所取得的价款,应及时交付给出卖人。因拍卖而获得的债权也应转交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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