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逐渐规范,房地产交易更加活跃。但是目前仍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流于形式、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在商品房销售中未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
凡需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下列五项商品房销售信息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上墙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责令改正。公示的内容包括:
1、《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中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规定;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
3、《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以及每套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建筑面积;
4、商品房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应公示物价部门的审价批文);
5、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以及配套设施的平面布局示意图。
二、认真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未按照工程进度擅自使用预售房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后,应通知代收预售款的商业银行和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严格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严格实行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销售方式和销售人员情况纳入《预售方案》一并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审查其《预售方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其销售人员应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其受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持有《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四、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零销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商铺、门面)分摊位销售时,应按摊位(套)计价,并且每个摊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就销售后的经营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并附当事人的承诺。不符合本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今年6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公告取消了租赁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并未取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搞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七、做好商品房销售楼盘表的创建和维护
为了有利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项目创建和维护楼盘表,做好业务数据的对接,及时修正电子数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楼盘表时,应报送所测绘楼盘的数据软盘,软盘内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书》、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等。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遗失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遗失的,应在《重庆日报》上刊登遗失启示五日后向原发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副本遗失的,应在《重庆日报》上刊登遗失启示三十日后向原发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查清该项目的抵押和销售情况并清理楼盘表后再行补办。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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