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死刑界限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
在对于贪污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时,应从贪污数额与动机、手段、后果等两方面同时考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贪污数额特别巨大。贪污罪作为一种以获取财物为目标的犯罪,贪污的数额应是量刑情节的一个主要依据,“情节特别严重”首先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数额巨大的基础上,该“情节特别严重”还应理解为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
其次,作为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对于该“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也应从数额和非数额的动机、手段、结果等两个方面考虑。
从数额方面看,应以贪污数额接近10万元为该“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依据。从动机、手段、结果等方式看,贪污动机恶劣,手段狡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将赃款挥霍。与前述判处死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相比,判处无期徒刑依据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将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赃款的挥霍程度作为主要的裁量根据,这样才可能在适用第383条规定的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第一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与在贪污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第二个量刑档次中规定的无期徒刑保持平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关于贪污罪情节轻重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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