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私募基金公司基本条件
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公司设立要求是指对设立非公开募集基金机构(私募基金公司)的相关当事人的资格、利益、责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则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1、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私募基金登记与备案要求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在非公开募集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机构基本信息、持牌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及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产品基本信息等,上传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关于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基金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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