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执行期满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五)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其职务,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p>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违反公司章程,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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