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种: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做人要讲诚信,做商人要讲商誉,也要讲究诚信。鉴于诚信原则,生产的产品也需要符合宣传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否则就很有可能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伪劣产品罪该怎样认定
(一)生产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的危害性
生产伪劣产品侵犯的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伪劣产品是普通产品。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主观因素
1、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至于生产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人主观心理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生产伪劣产品的,对社会影响恶劣,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不尊重,是对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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