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搬迁的陆某获得了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2004年10月30日,陆先生以2.5万元的价格将配套安置房的使用权转让给了金先生夫妇。金先生夫妇先后支付了2万余元的过户费。同年12月27日,陆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总价66.8万余元。金某夫妇以陆某的名义支付了7.4万元。之后,卢某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夫妻俩发现第三人实际使用了房屋。经协商,第三方代陆返还7万元,其余2.4万元由其朋友张某开具,张某保证在去年8月30日付清。但吕某、张某未能履行到期付款义务,金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在担保书上的签名为陆某债务提供担保,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行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解放日报党政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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