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这是由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和人们的意识形态造成的。在我国,近几年来家庭暴力现象也不容忽视,它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遏制的行为,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再加上受市场经济的浪潮冲击,一些人特别是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具有优势的人,特权思想比较严重,以经济收入的多少来取代在家庭中的地位,无视配偶的人格和尊严,认为我有钱,就有了一切,谁都得听我的;还有些人,封建夫权思想的残余仍留在头脑中,大男人主义作怪,把配偶、妻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殊不知,今天的社会已进入21世纪,是开放、文明、法治的社会,这些思想早已与当今时代格格不入了,男女平等,不仅体现在思想平等、政治平等、社会地位平等,也体现在法律上民事主体的平等,妇女作为社会和家庭中的个体,不仅在社会上享有与男同志同等的各种权利,而且在家庭中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包括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任何违背妇女的意志,都是对平等民事主体的侵犯,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要禁止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一时期、某一阶段的事情,也不是靠哪一个人能制止的,而要靠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努力。我认为应从几方面去做,一是大力加强全民文化知识的教育学习。提高个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水平,提高人的文明程度,使个人的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相适应,形成个人、家庭、社会良好协调;二是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特别是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他们的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人人愤之的风气;三是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让严重实施家庭暴力,不顾社会公德遗弃家庭成员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反家庭暴力法》和《民法典》的实施给我们特别是广大妇女、儿童和老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我们深信,通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广大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必将更加幸福美满,我们的社会也必将更加文明进步,更加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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