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犯罪的罪名有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五)》,增加规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修改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有以下重点内容:
1、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
2、明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3、规定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1张以上信用卡的,即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4、规定了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5、明确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
6、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7、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违法的最高刑是什么
持有假造信用卡、运用假造信用卡、运用虚伪身份骗得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违法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经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详细规则。根据法令,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产业。
跟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加,各类银行卡违法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违法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违法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色,从盗取、不合法供给别人信用卡信息材料、制造假卡,到运送、出售、运用假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非常猖狂。
但由于信用卡违法在各个违法环节上体现的方式不同,在详细适用刑法时存在必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主张对这一违法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则。针对这一状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作出详细规则。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
依照法令规则,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运用假造信用卡,或许运用以虚伪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运用报废的信用卡的;冒用别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法令还一起规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持有别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分。
三、信用卡欠款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2、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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