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之相关规定,个人或社会团体组织在没有取得施工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施工房地产的,行政机关有权处以行政处罚并做出责令改正。
违章建筑的产生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既包括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管不作为导致的违章建筑在施工过程或完成后才被发现。处置违章建筑的具体标准在规划法中说明:罚款建筑物造价费的百分之十、没收违章建筑、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以及罚款去补齐相关合法手续后才可以继续施工。
违法建筑城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但不涉及房屋继续施工与否的决定权。违法建筑并不会因为缴纳相关罚款而具有合法化,而是应当及时与城建部门沟通补齐相关手续使其违法建筑成为合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46条中规定:没有取得施工建设许可证的又或者是没有按照施工建设许可证规划范围内施工的(超出施工许可证许可范围),由地方政府(县级以上)的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能够通过整改措施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规定时间内改正,并处以建筑造价费的5%-10%的罚款;建筑物无法在做出整改消除影响的,则限期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不能拆除建筑物的依法没收建筑物以及建筑物全部收入,并处以造价费的10%的罚款。
违建后多久不能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5条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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