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发改委煤改气补贴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煤改气政策,现提出以下方案。一、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工作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700个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任务,同步实施1400个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79万平方米籽种农业设施的;煤改清洁能源工作,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大兴6个区平原地区村庄内住户基本实现;无煤化。对未纳入2017年度;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进度安排。4月30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工程建设和设备、优质燃煤等的招标工作;9月30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所需电力、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户内线路改造和;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调试,以及优质燃煤配送和节能高效炉具安装工作。二、相关支持政策在继续执行2013年至2016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政策措施的基础上,2016年取暖季和2017年取暖季增加若干支持政策,并对以往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对燃气使用的支持政策。将使用各类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纳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具体补贴办法。采用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方式取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按照不高于市政天然气管网供气价格缴纳使用费用。CNG、LNG供气价格高出市政天热气管网供气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每个取暖季每户最高1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其中,由市燃气集团实施政造并负责供气的,市财政按照市燃气集团和各区政府共同核定的户数和用气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市燃气集团;由其他企业实施改造并负责供气的,市财政按照该企业与各区政府共同核定的户数和用气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
对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支持政策。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对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户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执行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气价、电价补贴政策。
对农业设施的支持政策。对冬季取暖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项目纳入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范围,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对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市财政按照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并享受一定的电价、气价补贴;对农业设施外墙进行保温改造,使其不用或少用燃煤,各区可统筹使用市财政安排的农业改革发展资金给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共同研究制定。
对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对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计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的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水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的资金支持。
对以往;煤改电、煤改气相关政策进行明确和调整。实施煤改气项目的,可选择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LNG、CNG、液化石油气、生物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蓄能式电暖器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l/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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