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南刑初字第339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细明,男,1946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住仁化县丹霞镇黄屋村新安坝组,2002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3月6日以南检刑诉字(2003)第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细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0月份,被告人谢细明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南顺兴木器店,使用假名“郑伟培”与该店老板周某某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骗取了周的信任。被告人谢细明又窜到韶关市联系木材供应商刘某某,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订购木材,谎称收货后付款。随后被告人谢细明打电话给周某某,谎称有低于市场价的木材出售,并要求周准备好货款。同年11月7日上午,刘某某的木材运到顺兴木器店,被告人谢细明便以先收部分货款为由骗取了周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并以“郑伟培”的名义写下一张收据,然后乘周不注意之机携款逃去。2002年12月14日,被告人谢细明被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谢细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细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细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细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02年12月14日起至2004年1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炳辉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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