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投资建设水电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国家财产和劳动者安全,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水电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水电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
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第三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电力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施工安全的需要,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等。
第五条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确定整个工程建设期、单位工程及年度安全目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安全目标的实施结果,是对项目法人单位进行安全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设立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组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其行政一把手任主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开展大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决策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措施;决定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发布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第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
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本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年度安全目标和单位工程安全目标;参与审查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协调施工单位间的相互干扰及其它安全问题;负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的审核;负责建立项目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年度安全考核、评比,提出安全奖惩建议;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建立整个工程建设期事故档案;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所需的经费要优先安排,并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到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监理应督促其
完善。属于工程建设上需要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或公共部位、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部分,所需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项目法人单位应指定落实到施工单位,并根据合同的要求解决所需经费。
第十条为解决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不足的问题,设立项目安全措施补助费,其计列标准按建安工程量造价5~7‰控制。安全措施补助费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应由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传达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定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各施工项目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各单位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是否得当;各单位各级安全管理和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各单位安全投入的情况;各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对象应包括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能部门。检查应使用检查表,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应下发“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监理验收签字后,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安全管理状况和业绩要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近五年的安全施施工纪录;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质资情况;安全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将安全生产要求列入技术和商务条款中,要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根据合同的规定,监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承包商进场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对其安全机构的设置、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单位对承包商的人员和招用劳务人员应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及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商分包行为的监督。承包商需要分包的主体工程项目必须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须报项目法人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指定承包商向
分包单位分包任务(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除外),也不得向承包商介绍劳务组织或劳务人员。如果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指定的分包单位单位或介绍的劳务组织、劳务人员发生因为管理和人为原因的责任事故,其介绍人员和单位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单位要根据项目安全考核制度和安全
奖惩制度的规定,与各承包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对承包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设计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安全事
故,都应纳入建设项目事故统计,并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目标考核。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事故单位都应执行事故统计、报告的各项规定,报告主管单位、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向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该根据有关安全事故调
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说清楚”;并组织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建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承包商要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项目法人单位汇总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建设项目事故月、年报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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