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1、小车类与摩托车类无上限,中型客车身高为150CM以上,大型客车、大型货车身高为155CM以上。
2、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3、无赤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二、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4、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三、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1、小型汽车C1:18-70周岁
2、自动档小车C2:18-70周岁
3、大型货车B2:21-50周岁
4、中型客车B1:21-50周岁
5、大型客车A1:26-50周岁
6、摩托车E:18-60周岁
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流程
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四)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经驾校培训的,还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次。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明》原件。
(六)经驾校培训的,还需收存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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