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分类一:按照制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制定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适用范围: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的标准。如:电子产品、石油产品、有机产品、水产品、纺织品、园林业等。
特殊规定: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制定主体: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在全国某一行业内适用
特殊规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制定主体: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企业内部适用
特殊规定:可以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分类二: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T)。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定义:
是指法定的质量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行公正的检验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管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申请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识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定义:
是指经法定认证机构对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公正的检验后,借助于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确认的证明该企业能够生产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产品的一种制度。
2、原则:自愿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我国现已批准使用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长城标志、PRC标志、方圆标志。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定义:
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2、检查方式:抽查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