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被处罚的影响是什么
(一)不进入并购重组审核中的豁免/快速审核类
深交所2013年9月13日发布了《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部分通知如下:
1、中国证监会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2、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具体分为豁免/快速审核、正常审核和审慎审核三类。进入豁免/快速通道的重组项目,不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豁免审核,由中国证监会直接核准;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议。
3、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豁免/快速审核类:
(1)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
(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
(3)股票被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包括*ST和ST)的;
(4)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
(二)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D
根据深交所2017年5月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291号),若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本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则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D。
上市公司被处罚方式
1、先指出问题的不足之处。
首先谈到处罚就只能两种大的分类,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至于民事诉讼当中产生的法院主动处罚较少,所以就不多说了。
2、清晰了第一个问题之后,问题就不会这样来问了,就不会将行政处罚列为一种方式,与责令整改、市场禁入列为一谈了。如果违反国家机关的管理规范,就要承担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比如罚款等等。
3、至于哪些行政机关有权处罚,可以这样讲,只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都有权处罚,所述环保只是其中之一、卫生、运输、检疫等等,实在是没有列举的必要。至于上市公司能够被谁处罚要看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归属于哪个行政管理机关管理,才会涉及到由哪个机关处罚的问题。
4、另一类处罚就是刑事处罚了,上市公司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可以被处以刑罚,形式只能为罚金。但是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人身刑(坐牢)。能够施以这样处罚的主体当然只能是法院了,同样在民事行为中,如果出现了应当被处罚的责任时,也是由法院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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