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规定,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 害 信 用 卡 管 理 罪 如 何 量 刑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或者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取现,或者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等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额较大,数量较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5张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5张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5张的;
(四)恶意透支,数量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五)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取现,数量累计超过5万元的;
(六)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数量累计超过5万元的。
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额巨大,数量较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10张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10张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10张的;
(四)恶意透支,数量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五)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取现,数量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六)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数量累计超过10万元的。
3.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额特别巨大,数量特别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50张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50张的;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量累计超过50张的;
(四)恶意透支,数量累计超过50万元的;
(五)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取现,数量累计超过50万元的;
(六)使用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数量累计超过50万元的。
根据以上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是按照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数量、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量、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量、恶意透支数量和使用信用卡进行套现、取现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数量累计超过法定数量,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刑罚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该罪行的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标准包括数量累计超过法定数量的情况。如果数量累计超过法定数量,则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因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种需要认真对待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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