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甲乙都只需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存在两个不同的借贷法律关系,一是甲和乙之间,二是乙和丙之间,这两对法律关系彼此独立。但是如果乙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导致丙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那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丙可以行使代位权,起诉要求甲向其履行本应向乙履行的债务。
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债务,但是有如下情况的,属于该债务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
2.夫妻一方将借得的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或消费等。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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